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和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期间,利维那公司利用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名义,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手段大量走私进口工业用X光大轴片、医用X光大轴片和医用CT大轴片,除按合同复出口少量医用X光胶片外,其余的大轴片被制成成品后在国内倒卖,走私案值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1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维那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高德生、高松柏、陈志卫、陈文海是被告单位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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