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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海关第一案”一审宣判 茂名利维那公司被判罚金六千万

2003-1-28 14:25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2002海关第一案”的单位被告茂名利维那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高德生、高松柏、陈志卫、陈文海等4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利维那公司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高德生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松柏有期徒刑十二年,陈志卫有期徒刑十年,陈文海有期徒刑七年,并对侦查机关冻结、扣押利维那公司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3326608.63元、港币233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利维那公司被扣押的资产及其他资产(包括对外债权)予以追缴、拍卖,抵偿罚金。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和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期间,利维那公司利用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名义,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手段大量走私进口工业用X光大轴片、医用X光大轴片和医用CT大轴片,除按合同复出口少量医用X光胶片外,其余的大轴片被制成成品后在国内倒卖,走私案值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1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维那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高德生、高松柏、陈志卫、陈文海是被告单位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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