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出台税务优惠政策,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原生产经营的企业,投产第二年被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当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以后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是投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两年以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2年底以前注册,注册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经营地在区外并执行区内政策的企业,凡在两年内能够迁入区内生产经营,并于2003年7月底前报省地税局确认,可继续执行区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停止执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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