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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个人所得税收入成为第三大主体税种

2003-1-23 10:15 新华网·蒋光哲 姚威颖 【 】【打印】【我要纠错
  据辽宁省地税局提供的数据显示,1995-2002年,全系统共组织个人所得税161亿元,年均增长23.5%。此税种由原来的小税种一跃成为分税种收入排行在第三位的主体税种。

  8年来,辽宁的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城乡居民收入也随之逐年明显增加,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带来了丰富的税源。辽宁地税系统长期注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度增长。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高收入行业的增多,高收入群体的逐步形成,地税机关采取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管力度。截至目前为止,全省已经形成了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三级监控体系,实行分级监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制度。主要是对社会关注的重点扣缴义务人,包括国有大型企业、三资企业、电信、保险等在内;全省15.9%的纳税人已经纳入到监控范围,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84亿元,占全部收入的40%,包括企事业单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等12类高收入群体。此外,全省每年还组织力量在适当的时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2002年主要针对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奖金、福利、各类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对个人在年终总结、各类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所取得的由雇佣单位支付的所得,对高校教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对律师、会计室事务所投资者、星级宾馆饭店的承包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还对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在辽宁省的"大陆500名富翁"的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通过对以上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2002年全省查补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