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批准,西藏自治区自1980年起对广大农牧民生产经营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商税,实施“零赋税”税收优惠政策,以1979年的税收收入统计数据为基数估算:仅农业税和牧业税在1980年到2004年的二十四年里免税额就达到2.5亿元。
中央对西藏农牧民休养生息、致富增收一直十分关心。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中央对西藏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以帮助西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为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西藏对部分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给予了较多税收优惠。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对农牧产业龙头企业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产业龙头企业为农牧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西藏已经出现了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牧民增收。
为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力走向市场,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西藏对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建筑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牧民在城镇参与工程施工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加大劳务输出,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力逐步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广大农牧民持续增收。西藏还通过调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农牧产品的税收起征点,进一步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
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的农牧业发展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农牧区经济得到稳步发展,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农产品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基本实现了粮油肉自给。到2003年底,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1690元,同比增长11.1%.
西藏农牧民享受“零赋税”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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