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2002税政调整知多少?

2003-1-14 13:48 来自: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2002年,我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促进进出口

  1月1日,中国调整部分进出口货物的税目、税率,降低了5332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税率的税目占税则税目总数的72.9%;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5.3%降至12%,降幅为21.6%,加权平均税率降幅为41.5%.同时,降低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1月23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了另有规定的以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大米、小麦、玉米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从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9月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以下调整:一、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项目额度或者投资总额已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了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从投产之日起,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核查5年。经过核查,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上述进口税收的20%,5年以内全部返还。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

  鼓励外国投资

  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起,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经过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依法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企业改革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规定: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和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以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的《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第一,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过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后,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少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市(地区)、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过市(地区)、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后,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市(地区)、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二,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以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以内根据抬用人数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以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税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11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在3年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1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要求税务部门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和农村税费改革

  1月6至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工作;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主要放在中部地区的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其他省继续在部分县市试点。

  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报送的《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其中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确定的试点地区;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送的《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要继续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

  12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2003年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社会福利和保险

  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2年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教文卫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印发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按照规定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该法中规定: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拔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利用税收和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职工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0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2年至2006年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科学技术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等部门报送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纲要中提出:要制定有利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的税收政策。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金融

  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7%降至6%.

  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2年起,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按照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当先冲减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国证券监事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入,在个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的时候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四、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黄金交易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规定的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没有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出口金饰品的加工增值部分可以退税。

  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的时候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所得额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以后,凡是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以内发生的应收利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者贷款本金到期以后没有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高新技术

  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中规定: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从2002年至2010年,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二、经过认定的生产线宽不超过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从2002年至2010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照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上述期间,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者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照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一律追缴已经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相关热词: 2002 税政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