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社会有关开征物业税的呼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3月27日在“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作了回应。他认为,开征物业税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通盘考虑;单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角度来考虑征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为相关试点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贾康先对“物业税”概念作了推敲,并建议将物业税概念淡化,而用“不动产税”替代。2003年底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物业税’提出后,老百姓给财政部打来很多电话,问物业税与物业费是否一回事。”贾康介绍说,物业税主要是借用香港的称呼,但香港的物业税与内地所指的物业税二者不尽相同。内地要适时开征的物业税实际上指的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支柱,所占比重高的可达60%至70%,低的不低于40%,其征收范围涵盖经营性不动产和消费性不动产,等于在个税之外又有了一道税收调节。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优化投资环境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贾康说,目前有关部门表示要开征物业税,应该说,推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中长期的:使地方政府形成合理定位,为推行分级财政提供一个重要配套条件;规范现在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费,将其调整到公共财政所要求的简明、透明和规范的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长期的追求目标。至于开征这个税短期内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适当给房地产业降温,这可能会同时发生,但这不是唯一的目的。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业主要是长期影响,因为,今后不排除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环节税费与保有交易环节连接起来,通盘考虑。目前,这项改革还没有一个具体方案,还需要有关部门反复考虑和观察,但基本方向是“明租、正税、规费”。贾康强调,当前有关部门不会考虑对非经营性目的的不动产征税,老百姓不必担心。不动产税第一步开征的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
财政部回应房产税 不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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