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矿业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8%;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权利金制度,总平均费率控制在2%左右;建立矿业企业转产基金记者谢闻南北京报道在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委员指出,“四矿”矿业、矿山、矿工、矿城问题,已经成为继“三农”问题后的另外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据悉,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有关课题研究认为,“三农”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增收,而矿业企业的发展问题是“四矿”问题的核心。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与国际接轨,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税费制度,应对入世挑战,减轻矿山企业税赋和社会负担,已成为我国矿山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调整矿业税费政策,理顺矿业税费关系势在必行。
首先应充分考虑矿业生产与加工业的不同特点,主要是:
(1)矿山开采是根据地质勘探成果决定开采方式,在生产中,可开采资源量可能出现与勘探成果的差异,这种不可预测性使矿山企业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矿山企业的生产场所不断搬迁,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加工业相同的有燃料动力、材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外,还需开采工作面、采区和开采水平的接替,需不断投入基本建设费用和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
(3)矿产品的质量品位,是大自然赋予的,加上矿山企业的区位和交通运输状况,决定了矿山企业有明显的级差收益。
(4)矿山企业生产不使用原料,进项税抵扣很少,使矿山企业在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下,实际税赋比加工工业高出了很多。
(5)矿山企业的生产对矿产资源的耗竭,一是使经济效益递减,直到矿山衰老报废,矿山报废后的企业资产变现困难;二是从宏观上讲耗竭的矿产资源需要补偿。
以上这些矿业生产的共同特点,各主要矿业国政府,在制定矿业税收政策时都给予充分考虑,总体上立足于扶持,因此对矿产勘查开发实行各种不同幅度的税赋减免政策,使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赋低于加工工业,从而有效地调节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投资,建立了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促进了矿业发展,同时使本国的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我国矿业实际情况改革现行的矿业税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公平、合理的税费制度势在必行。因此税制改革的方向建议为:
1、需要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在WTO的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实行低税率,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为了与国际接轨,应将矿山企业的税赋恢复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水平。
通过对扎赉诺尔煤业集团、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江西铜业公司、新桥硫铁矿等62家矿业企业的调查,对近3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调查统计,通过测算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由现行的13%下调到8%后才能和加工工业大体持平。
建议在增值税改制前将矿业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8%。增值税已运行8年,形成了完整稳定的各行业互相抵扣平衡的链条,此时中间环节的税率变动对国家总体税收影响不大,但有利于调节矿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大部分矿业企业能够盈利,可以提高我国矿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建议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应考虑矿业生产的特殊性,将矿山企业开拓延伸工程及生产安全装备的投入作为进项税抵扣,以适度减轻矿业企业的负担。
2、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理顺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现行的资源税,按矿产品销售量普遍从量征收,已不再含有因矿床自然秉赋和区位差异而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含义,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这往往使国外矿业投资者困惑不解,已影响到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权利金制度势在必行。权利金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权利金费率可参照近几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按不同矿种的平均利润水平分别确定。总平均费率控制在2%左右。
为鼓励矿山企业进行外围和深部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进行巷探、地勘投入的矿业企业给予免、退税(费)政策。
3、建立矿业企业转产基金如果将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下调,矿山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为权利金后,总体上降低了矿山企业的负担,大部分矿山企业将扭亏为盈,为建立矿业反哺机制与转产基金创造了条件。届时可以将矿山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留给省、(直辖市、区)财政,设立矿业企业转产基金专户。各省可根据矿产资源发展规划,利用转产基金对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转产人员安置和矿业企业所在城市新项目的开发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其投入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参股或控股,解决矿竭城衰,老矿城经济转型问题。
“四矿”问题不亚于“三农” 调整矿业税费政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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