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许昌惊现虚开19亿运输发票大案 揭税务制度缺陷

2003-11-11 9:9 和讯网·吴小亮 李其谚 【 】【打印】【我要纠错
  “运输的实际距离和发票上的运输距离差了9000多万公里,可以绕地球几千圈了”

  位于河南省中部的许昌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三国演义》中的许多人物故事都曾发生在这里。可是,也许是煤炭行业是这座城市的重要产业的缘故,许昌给人的感觉是灰蒙蒙的,满大街跑的都是北京早已淘汰的黄色“面的”。

  在秋末的凉风中,记者为一起早在坊间悄悄流传的税案赶到许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召开会议,研究并制定有关货运业的税收管理政策。连税务总局的大厅内都张贴着货运发票管理的宣传文件。种种迹象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对运输行业发票管理进行整顿。

  这一切,均缘于河南许昌虚开货运发票大案的浮出水面。“许昌的发票管理一直都很混乱,在河南大家都知道。也没有当回事。但没想到这次弄得这么大。”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说。

  冰山一角

  事情发端于国家审计署一次例行的工作安排。

  2002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按照惯常的工作程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上一年度两税(国税、地税)的审计工作。特派办派出了数个审计组,进驻首批选定的郑州、洛阳等八城市开展国税地税审计。许昌市是其中之一。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许昌市货运发票存在着重大问题。2003年初,审计署一份关于许昌地区虚开货运发票的报告,直递中央。温家宝总理亲笔批示严办此案。

  随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河南省政府组织部署,组成专案小组进驻许昌。至此,许昌市违规虚开道路货运专用发票成为由国务院总理批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河南省政府组织部署查办的重大案件。大规模调查许昌发票案件的序幕就此拉开。

  到记者发稿时,阶段性的调查结果表明:许昌地区违规虚开货运发票面额高达19亿元,已有多家企业涉案接受调查。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此案目前已经牵连出19起独立案件,为多年累计发案,每一案件似乎都并不关联。

  但这一切都还只是冰山一角。一年前,许昌市地税局一位局长突然自杀,其死因曾引出诸多揣测。时光荏苒,种种传言本已逐渐平息,此时却随着这起税案的曝光重新在坊间游走。这一切使得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逃税惯技

  许昌市交通管理局坐落在一个看上去年代久远、已显得有些破旧的办公楼中。办公楼的楼门口横放着一张办公桌,一个保安模样的人斜斜地坐着。不知内情的人,谁会想到,从这个破旧的办公楼中的运输管理所开出的货运发票,会导致了上亿元税款的流失?

  据记者了解,利用货运发票作案,是目前偷逃税的主要途径之一。

  货运发票是运输行业最常使用的发票种类之一。按照中国税法,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便可以凭借货运发票将运费的7%抵扣增值税。而由于货运发票是手工开具,并长期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式,也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因此很容易被虚开和仿制,而且不易分辨真伪。

  最近一段时间,旨在管理增值税的金税工程二期逐步建设完成,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善,手工的增值税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也逐年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发票便成为增值税管理之中最大的漏洞。业内人都熟知,虚开运输发票、制造假票是部分企业少缴税款是最常见的手法,企业通过虚开运输发票,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还可以少缴税款。

  在许昌,通行的模式是,由市地税局把运输发票发给县局,县局发票所则把发票直接发给运输管理所(有的叫联合运输公司),运管所再把发票发给所辖的运输车辆营运者。货运票据由运管所开票,运管所对其承包和挂靠的车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统一上缴营业税。但有的开票点只要运输经营者上交管理费,便给予其使用发票,既不代扣营业税,也不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就在国家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进行审计的同时,2002年12月下旬至2003年2月底,许昌市国税局也组织了专门人员对全市煤炭运销企业进行了税源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不但发现了该行业普遍存在运费抵扣增值税异常、税负偏低等问题,还发现了这些企业普遍存在取得的运输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运费金额异常等情况。

  今年2月起,许昌市又组织了煤炭运销行业专项检查。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定性处理的问题有11类(个),涉及税款1040万元。此外尚有178万元税款正在进一步核实处理中。

  随后,4月1日至5月10日,税务部门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通货运业税收大检查。这次检查参照了许昌案件发现的问题,将重点集中在交通货运业单位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方式上。

  核查的结果令人震惊。工作人员发现,虚开发票已经成为运输业的惯常现象之一。有的企业增值税抵扣进项全部是运费,却无购进货物等其他内容;有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异常;有的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连号现象严重;有的企业一次性开具运费金额较大,甚至达48万元;有的企业运输业务不真实,运输的数量与购、销数量甚大。

  以许昌地区为例,初步调查73户煤炭运销企业,所涉及的43户运输单位,就开具运输发票高达4.3亿元。

  种种迹象表明,许昌的问题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河南省国税局的一位领导一语道出这起案件的严重性:“运输实际的距离和开票的距离差了9000多万公里,可以绕地球几千圈了。”

  禹州故事

  在河南,许昌属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其下辖的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和魏都区等地,已注册的煤炭运销企业多达73家,煤炭运销企业在其产业链条中也成为极为重要的一环。由此,有关许昌市一些企业虚开货运发票偷逃营业税、抵扣增值税问题,集中在煤炭运销行业。 

  10月28日,记者专程来到许昌市下辖的禹州市。这里是全国100家重点产煤县(市)之一,全国15个商品煤生产基地之一,全市有大小煤矿280个,年产原煤500万吨。站在禹州的主要路口,经常可以看到一辆接着一辆装满煤炭的重型货运车,大街上经常可见洒落的煤屑。

  当地人告诉记者,煤炭业可以说是禹州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禹州市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三分之一都来自于煤炭产业。许昌市的73户煤炭运销企业里,其中很大一部分分布在禹州市,而且多以私人经营为主。 

  记者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的一份内部通报上获知,许昌禹州市联合运输队涉嫌虚开货运发票。可是,当记者到当地工商局查证时,得知该运输企业在禹州并未办理任何注册登记手续。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此前已经有很多部门都来查询过这个公司。

  耐人寻味的是,许昌市税务系统在本次专项检查发现,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调查结果显示,许昌市煤炭运销企业81户供货单位,只有15户企业资料齐全,其余的或者是运输发票上填写的企业地址名称不详,找不到,或者是找到了也无账可查。 

  知情人告诉记者,在禹州市,许多煤炭运销企业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就采取虚开运输发票多抵扣增值税的手段。这样,企业账面上就出现了购进煤炭数量少,而运输数量多的情况。很多企业购进货物数量与运输数量不一致。地税局的同志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购进货物数量与运输数量的差异为45万吨,则其虚假抵扣增值税税额就高达178万元。

  这位知情人还透露,禹州的煤炭运输业已形成了“行规”:无论实际结算方式如何,最后均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核算,这样可以趁机少记、不记销售收入,或随意调整抵扣税款的时限。这些手段均可以进行偷税。

  不仅仅是河南

  最近一段时间,各级、各地税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全国的税务部门都加大了对于货运行业的稽查力度。

  不久前,在青海省西宁市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地税稽查部门相继查出使用假公路货运发票的违法企业30余家,查出假发票270份,票面金额达1143万元,涉及偷税金额高达60万元。第一阶段被查处的假公路货运发票使用企业有46家,假发票632份,票面金额2914万元,涉及偷税金额154万元。

  今年年中,厦门市国税稽查局查出该市16户涉嫌取得虚假运输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查处虚假运输发票769张,涉及开票单位39户,受票单位17户。虚抵增值税款达到170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曾经根据线索,从13家单位查获了256张假发票。其中,绝大部分是假运输发票,开票金额达5165388.23元。 

  随着税务系统对货运行业稽查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违规虚开发票的案件被查处。但是,专家认为,想管理好此行业的问题,单靠稽查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一些地区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导致货运发票严重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造成了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而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又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想要杜绝虚开货运发票的案件,就必须从制度上来进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从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对货物运输业的发票管理方式进行彻底的改革。

  在结束采访之前,记者又一次前往河南省地税局。在传达室的墙上,记者看到,墙上张贴着放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并醒目地加盖了河南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印章。■

  【记者述评】:货运发票为何成为逃税者的目标?

  许昌虚开货运发票的案件,凸现税务制度和发票管理的缺陷

  “这个案子的爆发是迟早的事。”河南省税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评论许昌税案时说。

  近年来,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主管部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实行了金税工程。金税工程的重点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在金税工程普遍覆盖增值税的流转过程之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明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手工开具并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交通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简称“三票”),便成为增值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其中,交通运输行业的货运发票因其使用频繁,用途广泛,更成为逃税者作假的目标。

  许昌虚开货运发票的案件,正是钻了税务制度和货运发票管理漏洞的空子。

  增值税链条“断点”

  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基础上的。从理论上说,商品从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征收增值税,每一个环节也可以抵扣上一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这样,就形成了一条长长的增值税链条。这一链条上的各个税收环节前后紧密相连,相互制约,其中任意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对增值税链条的运转产生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增值税征管较为复杂。囿于条件所限,一些不易征管的环节就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如企业运输货物的经营,就是增值税链条的中断点之一。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运输企业不征收增值税,而由地税局征收3%的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而考虑到生产企业的货运业务非常频繁,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的7%,可以用来抵扣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增值税。

  因此,在这个增值税链条中断点,由于货运发票由地方政府开具,而凭借它又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款,且金税工程无法控制,这就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直接导致许昌税案的发生。

  利益驱动

  在中国,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全部征收比例为3.5%。作为地方税务部门,为其纳税人开具运输专用发票是其职责所在,因而一般不会详细追究其来龙去脉;同时由于地税部门有其税收任务,更不会对所开发票进行严格监管。

  最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小规模的个体或私营的运输企业,这些企业通常会挂靠在一个比较大的运输公司之下。也有运输企业将所属机动车船内部承包,挂靠、承包的企业向上级公司购买运输发票用于经营,而被挂靠企业就以收取管理费或卖票提成的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而对于内部承包者或挂靠者的应税营业收入,却未能规定履行代扣义务。

  在一些负责运输发票发放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只要运输经营者上交管理费,便给予其使用发票,既不代扣营业税,也不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经营者便可以将运输发票转卖给挂靠或者承包的企业,从中收取一定费用。 

  在许昌,个体、私营的运输企业多如牛毛,某运输公司在市内就开了数十家分公司。据知情人介绍,这些分公司从总公司那里购买运输发票,而其中大部分与总公司没有业务联系。“分公司从来没有让总公司介绍生意的,都是自己跑客户。”

  管理的松散,使得很多企业可以从容地采取虚开运输发票、重复抵扣、少记销售收入、随意调整抵扣税款时限等手段,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和少缴税款的目的。有些企业甚至直接购买假票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发票管理一团乱麻

  管理的多头化也是导致运输发票管理失控的主因。按理,道路货运发票本应由各级地税部门主管,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些地区,由地税部门监管、交通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如许昌市直到2002年才由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

  可想而知,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会造成货运发票的发售、监督和稽查的环节脱节。再加上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稽查分离,没有把基层的税源管理责任人或管理局和稽查局的责任界定清楚,从而造成管理人员放松对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不负责,把责任统统转到了稽查环节。而面对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税以及大量细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稽查部门顾此失彼,查不过来,处理很不到位。

  此外,货运发票的版式不统一、填开不规范,也是税务监控的难点之一。目前,运输发票有多种版本,品目繁多,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栏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都没有。有的版式上只有一个“运杂”栏,很难分清运费与杂费。在填开上,有的只填企业名称、运费、金额,其余像发货人、时间等栏目都空缺。即使填上,也往往字迹不清,给审核工作带来不便。

  由于条件所限制,中国的货运发票还不是防伪机打发票。运输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联和存根联数额不一致--编者注)的运输发票,甚至直接开出假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款,连营业税都可以免交了。

  谁来负责?

  税法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教授周序中认为,运输企业虚开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时,会出现与业务量不相称的可疑迹象。首先,企业会领购大量的税票,否则就得开具纯粹的假发票;其次,企业的开票金额会与账面不一致,与银行的对账单也不完全一致。更重要的是,利用货运发票进行抵扣的一方,账面上会出现与业务量不相称的运输额。

  这些问题其实不难查出,但令人不解的是,不少地方的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发现此类问题。其间奥秘何在?

  河南省一位知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税收工作中,由于某些征管环节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轻易就把工作转到了稽查环节。而面对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税以及大量细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稽查部门顾此失彼,查不过来,处理很不到位。这个问题在许昌案件暴露得非常明显。征管责任人对于所管的运输企业户,只要求他们准期申报税款,至于申报的吨位、距离等并不关心,认为这是稽查的事。

  如此责任不清,国税总局说要追究责任,但责任在谁呢?■

  【记者述评】:货运发票管理亡羊补牢

  几乎在一天之内,国税总局连续出台四份文件,对货物运输业的发票管理方式进行彻底改革

  在金税工程二期基本建设完成之后,货运发票成为增值税管理中的难点。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整顿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尽力弥补这一增值税链条上的漏洞。

  国税总局决定,从11月1日起,开始对货物运输业的发票管理方式进行彻底的改革。几乎在一天之内,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四份改革方案。

  长期以来,不同的省份之间的运输发票一直是“各自为政”的局面,管理比较混乱。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部门首先将对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理,并收回以前委托给其他部门的开票的权力。将货运业发票以统一的格式印制,而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权利都交给地方税务机关。

  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一直是发票管理工作的难点。新出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明确,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管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

  根据新的管理制度,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地方税务局及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而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或中介机构代开运输业发票。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一般属于代开票人,其税款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地方税务局每年对运输企业和个人进行审核,原来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如果年审不合格,就会被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到期仍未整改合格,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开票资格。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详尽地规定了货运发票从开具到抵扣税款的规范。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在90天以内抵扣完毕,并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汇总和采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发票的信息将在省内和跨省进行两级比对,省级国税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国家税务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如有不符将交由稽查处理。

  有税务专家指出,解决由税制自身缺陷引起的问题,更好的办法是从改革税制本身入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扩大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将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管理的范畴。从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来看,运输企业几乎没有进项,而如果不对进项税款加以扣除,运输企业无法承受17%的税率。而当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时,这个问题自然可以得到解决。

  【专家评论】:增值税转型:近忧与远虑

  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若经收入型过渡,最终再转为消费型,将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人、财、物力以及时间的浪费,因此,最好是将生产型增值税一步到位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今后一段时期将要在中国进行的税收体制的全面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目标,其中关于增值税的转型被视为今后税制改革的第一项重大任务。由此,“增值税转型”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税收专门术语,迅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在有关新闻媒体中出现得比较频繁的一个热点问题。

  举足轻重的增值税

  其实,关于增值税转型的有关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经济理论界,特别是在财税理论界和企业界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一个税种之所以会引起各界人士这样广泛的重视,原因在于增值税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乃至整个政府财政收入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二种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三种是上述两类税种并重的类型。对各类税收而言,其保证政府收入的功能以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是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的,所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转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结构。但由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技术上要求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政府及时、均衡地取得收入,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仍然采用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类税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从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看,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外部条件--如:现代公司制度比较完善、居民个人财富有较大的积累、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比较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建立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因此,作为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应是正确的抉择。

  与以往其他类型的流转税如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等相比较,增值税具有既保持在流通环节普遍征税,又从技术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优点,再加上在鼓励出口、保护本国经济方面有着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作用,所以成为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的首选税种。

  增值税转型为何必要

  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5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中国自1979年起,首先在三个工业部门试行增值税,其后逐步扩大范围。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旧价值转移部分,以避免重复课税现象,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旧价值转移部分按其内容,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各国在流动资产的扣除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固定资产扣除问题上的做法则不尽相同。根据是否允许扣除,以及怎样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但只能分次、逐步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即政府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税款。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国家实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在1994年中国进行税改时,我们之所以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政府与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拨付的关系尚未完全取消,而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努力争资产、上项目,提高其行政级别,因而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第二,当时中国的市场供应比较紧张,通货膨胀现象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助长企业盲目采购、囤积物资和设备的倾向,所以政府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其限制性目的是很明显的。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已经从过去的资源约束型经济转为需求约束型经济,拉动投资与消费,克服通货紧缩,已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因此,以往那种以克服通货膨胀为主要目的的税收政策应加以调整。增值税转型的问题,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提出的。

  可能的问题

  中国增值税的转型,从理论上说有两种路径:第一,由生产型转为收入型,过若干年以后再由收入型转为消费型;第二,由生产型一步转为消费型。但经过多方论证,若经收入型过渡,最终再转为消费型,将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人、财、物力以及时间的浪费,因此,从转型成本和效果来看,一步转型到位的做法明显优于两步分次转型的做法。

  但是,如果采用一次就位的做法,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其一,此举将会给财政造成较大的减收压力。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扣税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在销项税额确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扣得越多,政府的税收就越少。根据估算,就目前全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言,如若一步就位,全部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则每年政府税收将减收600亿元左右,如无其他补救措施,将使我国的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本如此之高,我们必须认真面对。

  --其二,有可能出现局部投资过热现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意愿客观上受到一定遏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生产及流通等格局已经形成,由现实中的机器设备等产品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要素市场价格已为供求双方所接受,一旦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个外生变量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一市场平衡的格局。

  从科技及加工工艺的总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要素市场还不是一个高等级的市场。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受到抑制的是整个要素市场的供应,但若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受到鼓励而率先启动的很可能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初级要素产品,而科技含量较高的要素产品将相对供不应求。这将引起两个后果,一是因低科技含量的要素商品大量生产,将引发基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二是这些低科技含量要素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存在差异而无法畅销,从而可能引起局部的物资积压。这种“滞”与“涨”同时存在的现象将会给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新的困难。

  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由于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的上述种种问题,所以,实行转型的成功取决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得当。在增值税实现转型的过程中,有以下三个建议值得研究和考虑:

  1.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由于因增值税转型使得财政减收对经济造成的压力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又需要一步就位,因此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就是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

  2.对新老设备分别处理,实现有序交替。在转型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原有设备如何扣税。假如明天实行转型,那么企业在今天以前所购入的设备是否允许扣税?对此,比较稳妥的解决思路是采取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即转型之后购入的设备当期全部允许扣税,转型之前购入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3.从长远看,要适当调整税制结构,积极发现和培育税收新的增长点,改变过分依赖增值税的局面。从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始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其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的50%左右,这种“一税独大”的情况长期持续有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效应:

  --一是将会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总体处于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企业纯收入水平较高,因此带动了增值税的较快增长,但目前总体经济状况已从供不应求转为相对过剩,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了许多。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税收增长的主要负担压在企业肩上,则长期效果将是不乐观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已不再向企业倾斜,因此,我国的税源结构和税制结构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增值税出现大的问题,将会动摇政府财源的根本。近年来我国在增值税的实施过程中,屡屡受到假票、虚开、骗税等种种问题的困扰,为此我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一旦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效益,我们将遇到不易解决的难题,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当牢记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