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民黄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帮其他公司办证的代理费,为何要按劳务收入纳税。
近日,南宁市城北区法院行政庭举行税务行政会,公开审理原告黄某不服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处理决定。
据悉,税务机关参加税务行政诉讼,这在南宁市地税系统尚属首次。原告黄某受南宁市浩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取得了南宁浩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
根据举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过立案检查,认为其取得的代理费用实际是劳务收入,并就黄某取得应税劳务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于2002年12月2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黄某未申报缴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处以50%的罚款,共计14536.36元。黄某要求举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于2003年1月13日公开举行。2003年3月28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不服,认为其于南宁市浩城有限责任公司仅仅是借贷关系,遂于2003年6月25日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对这起诉讼案件择日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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