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税务审批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成因
审批事项涉及范围过大,事项过多,存在税收权的滥用和不规范问题;税务行政审批设定权的高度集中与审批事项设定中的随意性、主观性突出并存;审批环节繁多,审批事项普遍重纳税人义务和责任,对税务机关内部各审批环节的义务和权限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各环节责权利的不统一;个别税务审批事项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对审批条件规定日趋严厉苛刻,已经影响了部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导致审批的职能作用被严重弱化;借审批之名行“权力寻租”和“乱收费”之实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分析上述缺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式政府”导致行政权无限膨胀,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并存,税务部门尤为突出。2.法律制度的缺陷使税务行政审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税收规范文件,长官意志明显,随意性大,有些制度出台就先天不足,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个别明显应该修改或废止的审批事项迟迟难以落实到位。3.税务行政审批定位存在偏差。税务行政审批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在于设立一种行政准入制度,进行事前审查或事后监督来调控经济,对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作用。但是想仅仅依靠审批环节来杜绝或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是不现实的,只会人为增加市场的门槛和壁垒。
二、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措施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所规定的“六项原则三项制度”,特别是取消了各部委(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乃至税收执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经济职能部门应准确把握税收行政审批的定位,在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基础上,使税务行政审批逐步淡化、退出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监控不应当成为直接干预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理由。对现行税收征管流程及职责要进行重组和整合,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逐一明确审批事项的时限,提高审批的效率。进一步扩大和整合办税大厅的服务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职能”服务。
坚持不违法不介入的原则,大幅度减少前置性审批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革审批的具体形式,建立以审核、登记或备案为主要方式的审批制度,将部分审批事项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把关,以降低管理成本。
行政许可法实际取消了各级物价部门对行政性收费的审批权,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收费”,税务行政审批将基本转为“无费审批”,利益驱动的体制因素将基本消除。要充分发挥全省国税系统金税工程联网,办公自动化程度高等信息化优势,通过网上传递、认证,尽可能缩短实际操作中税务行政审批的时限。
要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和重大税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腐败。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税务机关应强化国税、地税、海关和工商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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