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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停征屠宰税

2003-3-19 10:6 中国税务报·陈荣富 杨明明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税。

  屠宰税自今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

  据悉,福建省尚未在全省铺开农村税费改革。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福建省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停征屠宰税。

  据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屠宰税税源小而零星,征收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征收成本较大。同时,由于基本上是委托乡镇、村、肉联企业等代征,税款直接划归乡镇财政,有的乡镇受利益驱动,变相征收,随意提高征收标准。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征收任务,不顾客观实际,随意摊派,按人头征收,有个别乡村平均每人一年要摊派100多元的屠宰税,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福建省政府在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时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和方式加重农民负担,变相摊派各种名目的收费,确保农民能从这次停征、缓征部分税费中得到好处。

  据了解,福建省征收屠宰税始于1950年12月19日,每头猪、牛、羊平均征收税款20元左右。屠宰税开征以来,全省每年征收屠宰税3000万元~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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