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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信托面临三大风险

2003-7-19 8:57 证券时报·陈伟 【 】【打印】【我要纠错
  出口退税信托计划初见端倪

  近几年,国家为了促进出口,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但这项政策在执行中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拖欠现象,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着严峻的“退税困局”。虽然从2001年初开始,银行开办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来,各商业银行已累计发放该项贷款500多亿元,但由于退税欠款情况严重,过去发放出去的贷款,现在很难收回。对此,很多银行无可奈何。而信托公司却从中嗅到了商机,一些信托公司正准备推出出口退税信托计划。

  根据这一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以未来出口退税兑现为基础,先将这些出口退税额以约定的价格向退税企业买下,兑现时所产生的差价即为信托的收益。它的最大特点是稳定可靠。因为出口退税是以国家信用作担保,是国家欠企业的钱,未来的兑现没有风险。算术分析显示,如果信托能分得现有拖欠的出口退税总额的一成,其规模就可远远超过去年7月信托重出江湖以来近一年的业务量。按照1%的行业平均收益率,信托公司每年将从中获得上亿元的毛利。

  目前推出出口退税信托计划存在政策、信用和法律风险

  出口退税信托计划这块“奶酪”看起来诱惑力十足,但专家指出,目前推出该计划,还是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的不确定,如出口退税返还期限的不确定性。目前的出口退税额是国家提前作出预算的,带有极强的计划性,很难及时兑现,往往是老账未清,新账又添。另外,退税率的变化也给信托产品的设计带来了很大困扰。有资料显示,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此后几年,又多次对出口退税率、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

  信用方面的风险更是令人防不胜防。众所周知,不少中小企业都曾发生过骗税或者偷、逃、漏税的情况,实际上,这也是一些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信托计划未来的主要委托人也主要是中小企业,若这些企业将未来应收的出口退税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委托给信托公司,那么,由于信托财产存在瑕疵,不知情的信托公司将无法实现财产的隔离,获得优先受偿权,出口退税款将被政府没收,这样信托计划的还款将无法保证。

  法律方面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出口退税凭据作为质押物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模糊不清的。如《担保法》规定,被质押的权利包括有价证券和票据,专利权,以及其它可以质押的权利。但出口退税凭据属于未来的收益权利,虽然目前在银行融资业务中已得到司法解释的承认,但能否应用于信托权利的设置,法律上未规定。

  信托公司还需多费思量

  看来,要想顺利推出出口退税信托计划,还要过这几道坎。其中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风险不是信托公司所能左右的,信托公司只能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或设计新方法来回避。如针对出口退税返还期限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可以像发新债还旧债那样,发行新的信托计划,确保之前信托计划的如期结束。或设计出隐含或有期限收益的信托计划,即针对不同的返还期限,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收益等级和返回期限结构。

  信用风险的防范对于出口退税信托计划的成功实施更是至关重要。首先,信托公司必须对委托方有较强的风险筛选能力,而这只有在信托公司深谙外贸经营惯例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引入可靠的第三方担保体系。但除非担保公司比信托公司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或者期望通过担保获得其它收益,否则担保公司不会轻易接手。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设计出分散出口退税信用风险的“资产包”,该资产包包含不同地区企业可能不同期限的出口退税应收权利。然后,信托公司以此资产包的折扣价发信托凭证,再将销售款项逐期发放给委托人。同时,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还有必要设计出分结构的收益权,即优先受偿权和次级受偿权。投资人享受优先受偿权,委托人作为次级受偿人,只有在投资人收回  成本和收益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剩余的收益,即国家返回出口退税扣除投资人所得和信托公司管理费用后的收益。另外,在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信托公司保持对委托方的追索权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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