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公安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联合制定了《欠税纳税人出境通报备案制度》。该制度对报备主体、报备对象、报备程序、报备期限、审批管理权限、撤报、续报、布控、撤控、组织领导、职责范围、工作联系和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规定,报备对象和控制期限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定,布控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要求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将确定的报备对象在1日内向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通报备案,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在2日内审核并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予以布控。对于应当报备而没有报备或逾期报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应报备单位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报备机关已经按照规定报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布控,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报备机关不按规定报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布控,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备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该区已将辖区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所欠税款和滞纳金金额等基本资料、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严密布控,严格执行离境清税制度,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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