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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北京注册经营分两地办临时税务登记

2004-8-26 10:48 来源:北京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9月1日,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重复办理税务登记和区县之间争抢税源的混乱局面将不存在。

    实行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后,税务登记地点将进一步明确,即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还要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另据了解,从事建筑、金融保险、连锁经营等四种情况的企业按特殊规定执行。

    属于特殊规定的四种情况

    (一)在京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在京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实行统一财务核算、统一配送商品或原料、统一价格、统一电算软件核算财务成果的),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纳各项地方税费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

    (四)自2004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