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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6100万 安徽惊爆“小远华案”

2003-4-29 11:43 中国经营报·范利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什么他们(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到现在还逍遥法外?!”日前,有人向记者“举报”安徽省经贸委直属企业——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贩私、偷逃增值税的“违法问题”。

  “举报之路铺满了鲜血、泪水和屈辱,因为多次举报,我已失去了在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的生存空间,失去了生活来源。”这位原来曾经在该公司财务部门任职的举报人拎着手中将近2公斤重的举报材料,悲愤且迷茫地向记者表示,“十几年来,我亲眼目睹该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走私货物的全过程,并负责将这个公司的许多贩私货款收取后存入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合肥市分行等多个‘账外账户’。我对这些违规、违法现象也多次进行了举报,但为什么这样大的经济案件就没人来真正地查一下呢?”

  “堪称‘小远华’!”

  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原属于安徽省商务厅二级机构(正处级单位),后并入到安徽省经贸委的直属企业行列。知情人士透露,1988年,该公司的两名成员赴厦门购进第一批“富士”彩色胶卷,创办了以经营感光材料为主的经济实体,并发展成为安徽省最大的感光材料、照相器材批发企业。举报人称,随着该公司业务的逐渐做大,其经营的感光材料有:日本生产的柯尼卡相纸、柯尼卡胶卷、富士胶卷、三菱相纸;德国生产的爱克发相纸等。经营的冲印感光材料药水有:香港好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得”牌药水、日本的“富士通”药水、柯尼卡药水等等。而且每种药水因冲印感光材料的时间、程序不同,有彩显、漂白、漂定、定影等系列套药。该公司还因长期经营,取得了全国少数几个日本柯尼卡相纸、柯尼卡胶卷及香港“好得”药水的总经销资格。

  举报人还表示,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商品具有五个特点:国外生产,国内无任何独资、合资、合作厂家;无进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口证明;无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证明;数量较大。

  “十几年来,他们从广东、厦门等地购入大量走私的彩色感光材料、药水(冲印彩色感光材料的化学制剂)等货物,销往皖西、皖北、皖中及河南等地,涉及金额2.5亿多元人民币。”举报人表示,“且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设立了‘账外账’,采取‘体外循环’、多头银行开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3.6亿元(含2.5亿元的走私货物),偷逃国家税款6100万元(增值税),赴广东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触目惊心,堪称‘小远华’案件!”

  多方推诿,盖子难揭

  为了求证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3月24日,记者试图与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进行“沟通”,但均遭到拒绝。一位负责人还非常不客气地表示:“哪有这样的事?你不要道听途说,事情的真相并不是这样的。我们一向是合法经营的。”不过,“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他并不愿意多说。他同时还告诉记者:“你最好不要瞎搀和。”

  第二天,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分局二处的有关负责人,一位人士不耐烦地说:“作为一个新闻记者,你怎么能管这么多事呢?我们人手比较少,哪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去查这样的事情?”

  该处的马先生则表示:“该公司以前的确有过偷税情况,我曾经查过这个事情,我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但我没有这个权力和义务告诉你具体的情况。”该处李处长说:“根据有关纪律和工作要求,我谁也不能讲!”

  不过,该处也有一位人士表示,以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后,曾督促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分局“查过此事情,但后来安徽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小’问题,后来他们也向我们承认了‘错误’,并表示进行改正。”

  记者随后来到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分局,该局办公室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这件事在局里闹得沸沸扬扬的,但我不知道具体情况。我们的原则是‘有举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下一步有什么新情况,我们再联系。”

  同一天,记者又来到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举报人所说的“问题”进行求证,该局办公室的吴先生表示:“我知道这个事情,负责人不在,我不能对你多说。”不过,他同时表示,“由于技术手段不够,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情况,稽查分局已经于去年7月以正式的法律文书的形式移交给合肥市公安局,并将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过了。”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感光材料、药水是限制性进口商品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此举是否构成“贩私”呢?举报人说:“我多次向合肥市海关举报过该公司的贩私情况。2002年4月,我到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局了解他们的侦察结果时,该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说,‘我们接到举报后曾对该公司间接走私(《海关法》第83条第一款、《刑法》第155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问题进行查处,已经知道(他们)经营的进口商品是走私货物’,但因其中广东的一家供货单位(摄影器材公司)已经于2000年撤消,就不予立案。实际上,1999年合肥市国税局对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的偷税情况曾做过处罚,事情暴露后,广东的这家公司就注销了,并在杭州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据了解,合肥市海关所言的这家公司的确于2000年“转移”到杭州,在该公司的网站中也提到该公司的前身是广东的这家摄影器材公司。记者在合肥市的一条最为繁华的商业街上还看到,广州的这家摄影器材公司在合肥成立的分公司仍然存在,用的仍然是带有广东这家公司名称的营业执照。

  到底有多少“账外账户”?

  尽管各方对这件事讳莫如深,但记者还是了解到,合肥市国税局此前在接到多次举报后,曾对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的购销不入账、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结果是,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在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期间,通过开设秘密银行账户、购货不取得发票、销售也不开具发票等手段,进行账外经营,销售额达1648.63万元,偷逃增值税280.3万元。

  据该局1999年5月12日下达给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99)合国税稽发第60015号)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所偷逃的增值税2802683.39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对该企业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的一倍的罚款,计2802683.39元;以上三项应补缴增值税、罚款合计5614366.78元。

  举报人和企业有“过节”?

  知情人士还告诉记者,上次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的账户稽查的“时间段”为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而且仅对使用时间最短、存入货款较少的两个‘账外账户’(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合肥市分行)上的账外销售额1600多万元作出处罚,而对其他的‘账外账户’并没有进行查处。”

  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这个事情是国家(税务)总局压下来的,省(国税)局督办的,我们肯定会非常重视,怎么可能会漏掉任何私人账户呢?只是举报人和企业管理者有些什么‘过节’,所以一直盯着不放。”

  根据有关人士提供的线索,记者到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曾开过的“账外账户”但并未被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查处的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咨询”相关情况,该分行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从未在这儿开过私人账户。”但当记者向该负责人出示了该公司于1998年7月9日、7月24日、7月28日三天的相关存款单时,这位人士表示,“并不知情,待以后再说。”

  举报人揭露,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在商品的销售额中75%的收入隐匿于账外。如:1998年的实际销售额为4000多万元,而向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仅为1032万元。且90年代中后期,每年的销售额均为4000万元以上,而同期纳税申报仅1000万元左右。记者在举报人所提供的一份有关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于1997年底所拟的一份“经营目标责任状”(草案)中看到,该公司1998年将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4500万元的营业收入总额。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对此则加以否认。“这只是一个经营目标,而不是实际的销售收入。”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

  “十多年来,存入‘账外账户’及私人储蓄存折的销售额共计3.6亿元,其中走私货物2.5亿元,占70%,且在平时的业务活动中,名目繁多的各种收入、支出,均出自‘账外账’。”举报人说,“有些‘账外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即更换一个银行或银行账户。更有甚者,偷税问题败露后,变换手法,操作更加隐蔽,贩私货款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存折中或直接电汇供货方。”举报人向记者提供的1999年3月在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存折中表明,该公司仅1999年5月份10天中即存入货款约230万元。

  “十几年来,我目睹了他们违法经营的整个过程,并多次举报,但该公司根深蒂固、神通广大,始终没有人揭开这个‘盖子’,没有任何单位真正深入地查下去,我真的不知道自己还能撑多久!”举报人含着泪水无奈地说,“他们(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还多次对我说,‘我看你能折腾多久?凭你是肯定不能把事情扳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