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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

2004-1-16 9:45 工人日报·尹雪梅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1月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税务部门新近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有近200万再就业人员享受到了优惠。

据介绍,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三类:

第一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在3年免税期满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类,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吸纳比例达不到30%的,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现有企业若吸纳比例达30%,可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类,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的,只要符合条件,就给予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郝昭成副局长介绍,除了这些新的优惠政策外,为促进再就业,税务部门以前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择一,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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