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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个人非居用房征税标准 出租商铺应缴税17%

2003-2-25 11:56 来自:房地产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月发出通知,明确本市个人非居住用的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通知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有关法规,决定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管理工作,规定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必须加强与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联系,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发票或完税凭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

  通知明确非居住用房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据统计,本市商铺、办公楼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高于住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今后个人非居住用房税收征收的力度逐步加强,投资者应该重新估算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