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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不需缴纳任何税费

2005-5-10 9:37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地税局近日透露,今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所得收入,在内地可免征营业税,同时随着该政策的执行,所有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都不用缴纳任何税费。

  随着内地与港澳的联系日益紧密,许多澳门企业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辆进入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同时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为了促进港澳与内地之间的经济合作,税务机关已对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的港澳企业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随着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今后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将不用缴纳任何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