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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2004-9-3 14:36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准确把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原则。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实施意见》明确,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实施意见》指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力争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用户在3年左右、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在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实施意见》强调要紧紧抓住选型招标、销售与购置、注册登记、税控初始化、发票管理、在用收款机的改造等关键环节,落实推行工作。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为准),均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选型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型招标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组织,不得层层下放。招标结果应当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禁止选用没有通过资质审查并未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处理违章违纪。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据悉,此《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