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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纠纷可申请复议

2004-3-31 9:17 哈尔滨日报·王履臻 【 】【打印】【我要纠错
  一部名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据市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可申请复议的项目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各种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罚没财物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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