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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佣金税前5年列支有利保险公司

2002-12-18 11:9 粤港信息报·赖小萍 【 】【打印】【我要纠错
  对有保险公司提出要按国际惯例3年列支等要求,有地方国税部门表示目前仍在作具体研究。

  对于最近备受争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通知中的规定,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杨卫华认为,只定出5年的期限却没有具体列支比例,那5年期限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5年列支对保险公司更有利。对有保险公司提出要按国际惯例3年列支等要求,有地方国税部门表示目前仍在作具体研究。

  佣金税前5年列支对保险公司更有利

  由于此前税务部门与寿险公司在佣金支出到底从保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年可以据实扣除理解不一,继而引发双方对是否存在漏税产生分歧。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实际上就是根据各地方税务部门与寿险企业反映的情况,对政策作进一步明确说明。通知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杨卫华认为,只规定5年期限而没有具体的列支比例,从制定法规的角度看是不科学,有关的政策法规确实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而由于其中的弹性很大,因此他觉得反而会对保险公司更有利。姑且勿论国际惯例是5年还是3年,在制定具体列支比例时都必须以兼顾鼓励企业公平竞争、保持税收征管合理性以及考虑寿险业经营佣金支出递减规律为原则,第一年可以适当增加列支的比例,但他认为最高不宜超过50%,如果以3年为期限,可以定为50%、30%、20%,如果是5年也可以考虑40%、25%、15%、10%、10%的比例。

  国税部门正研究寿险企业建议

  据了解,目前各地的国税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的通知都制定了相应的补充通知,有地方国税部门表示,目前他们正研究寿险企业的建议。但有本土寿险公司老总表示,他们并不指望税务部门的调整能一次过满足他们的要求。将5年内扣除回归到3年内扣除比较合理的观点认为,保险营销员变动比较大,5年时间不利于控制管理。

  采访中,也有外资寿险公司老总表示,其实各国对保险企业的征税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税制最简单的香港,保险公司的每一笔保费收入都会按一既定的比例征收所得税,而代理人的佣金征税则走的是代理人公司的通道。其实,无论是多少年,保险公司总的税收支出都是一样的。总的说来,只要税制是一视同仁的,就不存在满不满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