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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税开“税单”意义不能小觑

2004-5-24 7:58 新京报·于平 【 】【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工资超过交纳个税的底线,单位就会在发工资时扣除一笔个人所得税,但是缴税后却不能得到税务部门主动开具的纳税凭证,这样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普遍。 

  但是,以上“常态”有望在广东被打破,据报道,广东省地税局在答复该省政协委员肖学钧有关提案时透露,广东将在明年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如果这一计划顺利实施的话,此举将开全国之先河(5月21日《广州日报》)。 

  “税单”这一小小的凭证,看似不起眼,但它对于明确和改善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意义却不小。 

  在电视、报纸、以及公众的生活中,这样的问题经常被提起———我们缴了那么多的税,怎么连个收据都没有?的确,我们购买商品,缴水费电费都会收到相应的收费凭证,但为什么缴税就没有呢?缴税实质上就是公民出钱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质上就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应该有一个东西证明交易的结果,服务提供方就该向服务购买方提供凭据。没有收据,严格来说,纳税人将无法直接证明自己纳了税。 

  向纳税人提供证明是对纳税人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对纳税人权利和地位最基本的认可。人们常常指责那些偷税漏税的行为,但如果分析一下偷税漏税的原因,就会发现,除了偷税漏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在强调纳税者的应有的纳税义务的同时,没有完全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在纳税的宣传上,在税收的工作上,更多的是要求纳税人应该交税,不得偷税,但是对纳税人的权利却强调得不够。 

  许多税务官员在解释不能为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时常常强调技术原因,这种认识是需要纠正的。的确,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里,给纳税人每月都寄上税单对税务部门来说是一种繁重的任务,但如果每月一寄很难办到的话,每半年、每一年寄一次纳税总账单,应该可以做到吧?专家早就表示,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税务部门完成这样的工作并不会很难。这其中关键还是税务部门对于尊重公民权利的态度。 

  给个税纳税人开税单只是解决纳税人的权、责、利对称性问题的小环节,目前,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保证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税收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让纳税人得到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保证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监督的权利,有效防止税收被贪污和浪费等。 

  只有落实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问题,“纳税光荣”才会真正深入人心。不过,解决所有这样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首先要树立起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广东省税务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正是树立这种态度的良好开始,希望这能成为一种潮流,更希望这样的潮流将会促进新型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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