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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收征管券商轻装上路

2004-2-4 9:25 证券时报·杨泓清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税收征管办法的变革对证券公司经营发展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证券公司与其他的生产性企业不同,其涉及的税种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两大税种:以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和以企业利润总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税种还包括与日常运作相关的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目前证券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征收方面存在一定优化空间,例如: 

  营业税证券公司在进行二级市场代理买卖的过程中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有一部分是要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这一部分并非归证券公司所有而只是代交易所收取,但在税收征管中却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应税收入;目前证券公司营业税当月缴清,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这就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证券公司在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能会由于自营业务损失较大而使得全月的应税收入为负,即该月的应纳营业税额为零。现行的营业税征收政策不允许证券公司将当月的自营证券品种收入损失与其他月份的盈余相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完善证券公司税收征收办法时,可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减去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对证券公司营业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原则。此外,营业税纳税地的确定也是关系证券公司税负高低的一个敏感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规定。 

  所得税目前公司集中纳税的审批比较困难,每年需要重复审批;分支机构在当地按季预缴,到年末如果出现亏损,需要退税时,当地不予办理,如果公司整体亏损,汇缴地税务部门也不认外地的应退税额,将导致多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同证券公司在汇缴比例上不统一;汇缴时不同情况下亏损和利润如何抵冲,不同税率在抵冲中的影响等具体操作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同及同一城市注册的营业部分别接受不同税务分局的管理,不同分局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致,导致不同营业部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统一实行全额集中汇缴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汇算清缴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而言,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国目前证券公司的税收还有一些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意见”精神,尽快出台比较科学、合理和易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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