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资料表明,2003年实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后,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亿余元,营业税18亿余元。两项合计。共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近50亿元,约500多万个体工商户得实惠。
2003年调整起征点后,全国数百万个体工商户从中受惠。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万个,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逾51万;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万个,其中下岗失业人员近18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全国(除西藏外)各省市均对本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作了相应调整。在具体做法上,部分省市统一确定了全省的起征点,部分省市根据省内各地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将起征点划为几档,经济发达的地区确定的起征点较高,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确定的起征点较低。从调整幅度看,除个别省市将起征点确定为规定范围内的最低值,其他大部分省市都将起征点确定在规定范围内或将其调整到了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值。
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3年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0元。同时,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虽然提高起征点的优惠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出台的,但并非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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