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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贩免税费应成为“国策”

2004-3-26 8:43 新京报·童大焕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凡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工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可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及特殊行业,都允许其经营。(《新京报》3月24日)

  该措施的出台,出发点是为了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增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是一件“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好事,事情虽小,却可以从几个方面认识其价值:

  一是藏富于民,藏创造力于民间。免于工商登记,减少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节约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二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有利于建设一个廉价的政府;三是促进税费公平。城市居民每月纯收入800元以上(各地还在根据不同情况调高这个基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那些流动摊贩们有时甚至亏本经营也得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小摊贩跟一般企业性质是不同的,他们摆摊设点,仅仅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谋生,或者作为某种家庭副业而存在,对他们而言,摆个小摊设个点和城里人在哪个单位上班一样,都是“职业”,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因此,对他们的管理不能按营业税费的方式来管理,要收税费,也只能是按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管理。这样才叫公平合理。

  多年以前,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就曾呼吁过,我们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允许甚至鼓励一些不办证照、不收税费的“地下经济”的发展。这是藏富于民,激发民间活力的最好办法。现在,国家工商总局终于迈出了一小步。

  之所以说它只是一小步,一是因为它仅仅在农村地区推开这项工作。而我认为,不仅仅在农村地区应该推广这项工作,在城市也应该推广这项工作。

  之所以说它只是一小步的另一个理由,是仅有工商一个部门免登记、免管理费用还远远不够,必须连城管、税务等各种手续和税费都一并减免。当然,这不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管理权限内。这也正是此文呼吁小商贩免税费应该成为“国策”的原因,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也及时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办法,还权于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一般都是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存在,甚至有相当多的这类部门没有财政拨款,靠的是收费度日。这样一来,很多城市的公共用地就摇身一变成了城市管理部门的私人领地,在这些公共场所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都由地方城管部门说了算,与此相适应的是,城管向在这些公共领地上摆摊设点的人收取数目不等的管理费。据我的观察,许多地方工商、税务部门对于类似的摊点收的税费很少,甚至一般都不收,而城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却往往高得惊人,公共场所成了类似于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随意“出租”甚至“拍卖”的地盘。

  这种情形,必须得到改变。城市的摊贩必须有一定的布局规划,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一定要向他们收税费,是否一定要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城管机构是否可以把公共场所变成自己的“部门领地”,却是需要好好推敲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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