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房屋按旧房标准征税
根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的开发项目按原政策规定应预缴税款或不预缴税款的,不再进行调整。而开发建造并出售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的同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和《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判定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除已被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商品住房,纳税人均须在2006年3月底前填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另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搬迁企业减免审批权下放各分局
据悉,凡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前建造的商品房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事先进行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工作,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减免土地增值税事项审批由各分局负责,不再报市局。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办理全部竣工结算手续后,凡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比例85%(含)以上的项目,不论是否已预缴税款,均须在办理全部竣工结算手续后2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北京市地税局地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是120平方米(含),而这次在税收方面进行的调整,主要是根据今年5月30日北京市建委发布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即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以下可享受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