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7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颁布以来,人们对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十分关注。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与工商、银行等部门协商,制定税务工商信息通报的具体措施,制定有关加强配合对纳税人收入实行双向监控的措施,以及制定纳税担保办法。以上措施有望在年内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说,与其他部门正在制定的有关配套措施,主要是为了具体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和对纳税人的监管,更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
据介绍,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有22个:
——信息化建设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工商通报联系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申报纳税制度。第三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欠税公告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第十二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信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扣押、查封抵税资产处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制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文书格式的制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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