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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标准确定

2003-2-12 9:7 石家庄日报·孙英明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9大类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进行了重新确定。

  具体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有: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的税率为10%;果品,包括各种水果和干果,税率为8%;原木,税率为8%;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品,税率为8%;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为8%;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税率为12%;花卉,包括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税率为8%;园艺产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继续保留,其中包括药材、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和其它园艺、林木产品,税率为8%。

  此外还规定,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在收购环节征收,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农业特产税正税20%的附加;此前按原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