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京地税个〔2002〕175号文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出了重新规范。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将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伴随着这一文件的出台,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启动。
此前,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此前存在着缴税混乱不清的问题,有的缴纳个税,有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个别企业将其忽略不缴。
市地税局发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还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据介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明年1月底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可在明年3月底之前缴清。
股息红利要缴个人所得税 但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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