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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严惩涉税犯罪

2002-11-20 9:7 市场报·丁曼丽 【 】【打印】【我要纠错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一直是工作的重点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涉税犯罪案件,狠狠打击了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入依法查办涉税犯罪活动,及时审判此类案件,巩固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最高法院目前公布并实施了两部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这两部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等法人,也包括公民个人,尤其是公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更要注意,为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偷税罪的构成条件。(1)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报支出或者不报、少到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等行为之一;(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针对实践中纳税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损害纳税人利益,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这类问题在演艺界、体育界较为突出,司法解释规定,扣缴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书面承诺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

  对于抗税罪不以实际欠税数额和欠税比例为条件,只要具有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抗税行少,就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业务中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即“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这种违法经营过程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如果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这类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

  张军副院长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关系到税收环境的治理,也同时关系到一个更为公平的法制环境的营造,严惩涉税犯罪是守法企业和老百姓都非常欢迎和高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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