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有不少市民反映家里1月份的水费发票上多出来“本月增值税XX元”一项,他们质疑这项过去从未有过的费用是否合理。记者昨日就此向市物价局求证时了解到,根据市物价局的批复,从今年1月1日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现行水价基础上价外向用户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水价的6.24%。此项费用的征收已在收费发票上作出注解。
据介绍,2002年前我市特区内自来水一直享受地产地销税收优惠政策,自来水价格构成中不包含税收部分。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市水务集团向市物价局提出了向用户加收这部分增值税的请示。经研究核实,市物价局对此作出批复,同意水务集团从2003年1月1日起,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价外向用户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水价的6.24%。
今年起深圳市自来水加征增值税 征收率为水价的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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