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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元

2005-4-22 12:5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21日公布的数字显示,1998年至2004年底,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6567亿元,其中,2004年达2092亿元,增收额突破400亿元。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近年来,一些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赋予了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有五大优势:

  一是征收力度大。税务机关是政府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有效扩大征收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和防止了偷逃费现象。1998年至2004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年均增幅达30%左右。

  二是降低了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具有征管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等组织收入的优势,利用现有税收管理资源征收社保费,为缴费人提供了方便,优化了服务,降低了征缴成本。

  三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企业缴纳税、费由面向多个部门改为一个部门,减轻了企业的事务性负担,也改变了政府形象。

  四是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监管”的社保费征收、管理和发放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合理机制。

  五是为规范筹集社保资金创造条件。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性”,使社保资金稳定可靠。

  这位负责人表示,大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社保资金具有强制性,更加有效,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从长远看,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有利于为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税务机关征收可为“费改税”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做好相应准备。

  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波、厦门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