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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日起实行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4-9-2 9:35 来源: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个企业重复办理税务登记、区县之间争抢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自1日起将在北京得到遏制。记者从北京市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即日起将执行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凡自2004年9月1日起新设立的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新办法执行。过去,纳税人往往选择有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地区申请注册,而不是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注册登记。新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杜绝这类问题的产生。

    据介绍,与原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其中在税务登记地点中明确规定以“注册地址”为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所谓的“注册地址”是指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时发放的证照、证书或证明上的注册地址。如果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则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据悉,北京市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实行统一财务核算、统一配送商品或原料、统一价格、统一电算软件核算财务成果的),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3、自2004年9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并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经营不超过180天的除外);4、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管理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