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要设置审核监控岗位专门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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