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由于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所改变。
个人所得税计征有以下三个变化:依据国家税务局有关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将依法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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