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从市财政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新《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新《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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