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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带来新问题20%所得税发票归谁拿

2004-1-30 9:19 杭州日报·王慧 【 】【打印】【我要纠错
  2004年1月1日起,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出售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执行(以下简称《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出现了不少“新政策下的新问题”。不少经纪人反映,不少交易涉及其中。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对于“所得税问题”相当敏感,其中的“发票归属”成为焦点。

  买方说:“我付的钱当然该我拿发票”

  卖方说:“发票是我的名字,所以归我所有”

  从目前的二手房交易来看,因为卖方要求“净价”,不少买方要担负部分或全部卖方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现了纳税凭证(包括纳税保证金收据)归谁所有的问题。

  其实在新政实施以前也有类似下家替上家承担税费的情况,但发票等票据的归属基本上按照“谁付的钱谁拿票据”的原则。因为办证前,买卖双方的税费是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的,过户后也是凭着票据分别和买卖双方“结算”的。据金丰易居办理税费结算的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实施之前“净到手”的卖家,在结算时基本上没有索取由买方代为承担税费的纳税凭证的情况。

  但现行的《通知》中的第四点规定了几种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例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此时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等票据就是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之一,所以纳税保证金收据对于出卖人来说尤为重要。“净到手”的卖家当然会对纳税凭证“在乎”起来。而买方虽然拿着纳税凭据也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但毕竟真金白银的付出去了,也不愿意拱手相让。这样,两者相持不下的现象就有可能发生了。

  部分专业律师认为,按照《通知》精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出卖房屋的个人。通俗一点讲就是谁出卖二手房就向谁征税(除去几种特殊的情况)。既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那么纳税凭证应当归纳税人义务人所有,也就是归出卖房屋的人所有。

  至于买方为卖方支付相关税费的行为,其实质是买方自愿为卖方承担债务的,买卖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卖方给买方打收据的方式解决。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事先通过合同自行约定相关票据归谁领取。

  一些中介公司认为,纳税凭证的归属成为了“新政策下的新问题”。“净到手”的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该把税费票据归谁领取的问题商定好,并落实在书面的协议上,以免发生过户后不必要的纠纷。据了解,像金丰易居等专业中介公司,在新政实施前,就已根据该情况,在原有的补充协议上增加了“关于税费票据领取”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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