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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出台优惠财税政策吸引投资

2003-12-12 9:30 拉萨晚报·陈永富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提升拉萨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近日,市政府制定了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

  据悉,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凡从事国家及自治区政府政策鼓励的产业,依照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在拉萨市投资兴办企业,执行10%的企业所得税率,其它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购进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牧产品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投资者采取BO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全部返还。新办企业当年新招收当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1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减征65%、30%。经自治区以上权威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从开业和生产之日内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返还,之后两年返还50%。投资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股比例超过40%),属盈利行业的,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5年,属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将拿出8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00万元用于对纳税大户的奖励,100万元用于建立“拉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600万元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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