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从2005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公告明确如下事项:
上海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包括特殊退税项目)的申报以及相关退税证明的出具,请向各主管征税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凭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向上海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和核销,由市财税三分局集中办理;外贸企业“老库存动用单”由市财税三分局统一开具。
公告还明确:外贸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仍按原办法,由市财税三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办理。上海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外贸企业2005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老库存动用单开具等,仍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办理。外贸企业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的工作,如信息比对、外汇核销单收齐、退关退运补税等,由市财税三分局集中办理。
公告最后要求各生产企业2005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和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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