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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口退税有新规定 专用发票90天内要获认证

2003-10-21 8:59 海峡都市报·帅斌彬 黄锋 王钢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出口退税新规定,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认真审核收取的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有关部门获悉,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此外,从今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才能办理退税,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