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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定:经济适用房缴税额下调近七成

2004-9-8 8:30 南国都市报·张桂江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海南省税务部门颁布了《关于明确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其开发的产品种类而定: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为利润率的5%,普通住宅为利润率的15%,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为利润率的20%,其他项目为利润率的15%。而在《通知》颁布以前,海南省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利润率的15%收取。

    据了解,开发品种依据每平方米单位售价为标准,海口、三亚每平方米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他市县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省征税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按照此标准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多退少补。

    据税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海南省个别不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的情况很多。有些房地产公司实缴纳税额与应缴纳税额相差高达十几倍。据介绍,在2003年以前,海南省通常是在一个项目已经交付使用,或者房子虽然没有交付使用,但价款全部收回后,对企业进行征税。税务人员常常需要到企业进行调查,耗费大量人力。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税务部门对其征收所得税的执行也很不满。有开发商认为,海口市有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不能超过10%,实际上,大多数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只有5%左右,而按照利润率的15%收取企业所得税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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