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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2003-7-27 9:38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就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加以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宫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经营业绩较好的连锁企业,其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比例约为1∶5—1∶6,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地方政府普遍更关注所得税的缴纳地点。连锁企业实行由部统一纳税后,国家有关部门也会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连锁企业门当地的财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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