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通知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通知还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