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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商设立研发中心可享受资金税收政策

2005-4-20 14:45  【 】【打印】【我要纠错
  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鼓励外商在天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具体措施,对于外商在天津设立研发中心给予专项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据介绍,天津市将对注册外资企业在津新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外商在天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

  同时,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 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政府还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在天津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天津转让技术,可持天津市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 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