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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一揽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兑现

2004-10-22 10: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吉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和加速无形资产摊销后,第三季度可免缴企业所得税9684万元。据悉,这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发后,东北地区首家获得这一优惠的企业。

    “文件刚下发,没想到税务局这么快就把政策送到了我们企业。”吉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王忠民看到记者显得很兴奋。

    据他介绍,今年1月~9月,吉化公司实现利润19.13亿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第三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9684万元。10月10日,该公司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积极筹措资金,准备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11日,公司接到吉林市国税局电话,传达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派人到公司现场办公,对政策逐条进行解释,允许对纳税申报进行调整。

    经过对享受优惠政策测算后,吉化公司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对18类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实行加速折旧,第三季度新增折旧12.49亿元;实行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三季度增加无形资产摊销1.09亿元。扣除以上两项加速折旧、摊销后,第三季度免缴企业所得税9684万元,公司可减少现金流出9684万元,预计第四季度还将减少现金流出2亿元。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吉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化工原料生产基地。经过近30年的不断发展壮大,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成为跨地区、跨行业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目前公司正在对旧装置进行大规模改、扩建,其中60万吨乙烯扩建项目是今明两年的重点。大批改、扩建项目急需大量资金投入,在目前公司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国家的优惠政策解决了企业改造的燃眉之急,对增强企业后劲、促进企业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溯到2004年7月1日。该政策提高了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房屋、建筑物除外),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这将大大缩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该政策还缩短了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确保企业在今年第三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吉林省国税局在国庆节长假上班接到文件后,立即下发紧急通知,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当地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醒纳税人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对于已经进行第三季度纳税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对个别按期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适当延期。

    吉林省国税局局长赵晓明告诉记者,落实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和今后税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吉林省国税系统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发挥政策应有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