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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核定税额征收方式

2004-3-29 17:59 西海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下几种情况: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多缴税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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