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旨在强化税收管理的文件对需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北京市地税局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税担保: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当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地税机关将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前应提供纳税担保。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与税务机关签订税务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纳税保证的,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明材料。纳税担保人以其自身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权属和价值的证明,以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欠税者出境前应提供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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