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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5-4-6 10:38  【 】【打印】【我要纠错
  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按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各地教育发展,对重视教育的地方给予奖励和补助。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暂行办法》中强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收纳、支拨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发现延压、挪用,应及时查究处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