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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该不该停征 专家建议:提高起征点

2003-12-1 9:15 扬子晚报·石溪 徐晓风 【 】【打印】【我要纠错
  最近,国家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记者最近在采访中发现,南京不少税务界人士认为:利息税可以设起征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又真正对高收入者起到调控作用。 

  据地税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其实目前利息税收入正在下滑。自1999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20%的利息税以来,一直到2001年底,利息税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利息税就明显呈现下降趋势,截至今年10月份,不仅总盘子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六成多,各地的利息税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深圳、大连、天津、广州等市均出现了负增长。 

  有专家认为,从我国的储蓄结构来看,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开征利息税似乎并不能对他们的消费需求有任何大的影响,另一方面,20%的人占有着80%的存款,但这部分资金中的绝大部分以消极方式闲置。而且目前存款利率下调、利息减少,老百姓投资房市、购买私车、假日旅游、教育消费的需求迅速增长,加之金融机构对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使一部分远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储蓄存款的分流。因此利息税开征不能消除贫富差距,调节个人收入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据记者了解,我国曾于1959年和1980年分别停征和免征利息税,但当时都有特定的历史条件。税务专家认为,在现阶段,减轻税负比取消利息税更符合我国目前现状。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利息税实行的是综合累进税率制。一些国家为鼓励储蓄或购买国债,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债利息给予免税,如俄罗斯、印度、埃及等。美国则对存款利息征税,对非居民外国人可以申请豁免利息税,但如果在美国购买股票和债券,所获收入则不能获得豁免。这些都可以借鉴。我国的利息税不加区分地实行20%的比例税率对低收入者来说税负较重,可以采取给予低收入人群适当的优惠。现在存款实名制已经实施,储蓄者将自身存款“化整为零”逃避利息税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实现,可以规定一个起征点对小额储蓄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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