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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设置完税价格更明确

2003-12-10 8:43 新华社·王宇 【 】【打印】【我要纠错
  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解读新关税条例

  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12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与现行关税条例相比,在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方面将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用原则等方面作了重新定义和表述,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以及各种税率的适用原则和国别范围,增加了对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的适用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对海关估价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将估价协定最主要的内容全部纳入到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中,并修改或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对于不能按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新修订的关税条例规定了海关应采用的估价方法。

  新条例补充了对租赁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

  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管制度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并按海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时限和地点,调整了对缴纳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规定,调整了对汇率的适用规定,对退补税作了较大的改动,增加了纳税义务转移和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征收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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